Post By:2024/6/27 14:50:24
为有效解决企业燃煤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今年以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深入优化检查排查机制,持续加强污染源监管。
近年来,即墨区积极响应国家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号召,逐步淘汰了大量燃煤锅炉,改燃用生物质、天然气等相对清洁的能源,以减少大气污染。与过去相比,城区内“冒烟”的地方少了,空气中“呛人”的气味少了,地面上乱堆乱倒的煤灰少了,老百姓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好了。
但是,由于部分单位及个人环保意识薄弱、对国家制定的政策规章缺乏深入了解,只算“经济账”,不算“生态账”,依然在燃用高污染燃料。
今年3月份,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烟囱里不断冒出黑烟,气味刺鼻呛人,随即敲门亮证,检查发现该公司燃生物质10吨蒸汽锅炉及400万大卡导热油炉正在燃用散煤,并在细致摸排中发现锅炉房旁仓库中存有部分散煤。
[img]/tp/2024/0627/1450149890.jpg[/img] 根据2018年3月印发实施的《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该公司所在的位置并非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依照以往处罚经验,无法直接认定处罚条款,往往仅是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不再燃用燃煤,无法形成震慑作用,也无法有效解决企业燃煤影响环境空气质量问题。
为提升执法效能,形成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处置”闭环有效闭环,执法人员从燃烧高污染燃料这一行为入手,对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评批复等文件进行了详细查阅。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评批复要求,该公司燃生物质10吨蒸汽锅炉及400万大卡导热油炉应当“燃用成型生物质燃料”,实际检查却发现该公司偷烧散煤,执法人员立即现场责令该公司对散煤进行清理,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公司承认存在燃烧散煤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之规定,今年6月中旬,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对该公司处以28.125万元罚款。
[img]/tp/2024/0627/1450224897.jpg[/img] 要想群众守法,必须先行普法,在该案件调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而是通过对该公司进行普法、宣讲、劝阻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就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向企业负责人进行普法讲解,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对现场负责人进行劝导。在经过一定时间的沟通后,企业负责人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承诺将燃料更换为生物质的前提下,自行更换锅炉的污染防治设施,保障锅炉废气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将紧抓空气质量改善这一工作重点,深入优化检查排查机制,持续加强污染源监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建设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美丽即墨。